闽人社文〔2013〕23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13-07-01
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八、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13年7月10日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
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
闽政(2011)80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09-04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
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厦劳社〔2003〕338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1-01
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按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辖范围,仍按原管理体制和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但工伤认定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书写格式、统一审核签发、统一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关系缴交地和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如单位保险关系缴交地和法人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如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同一行
政区域的,原则上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单位法人已注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手续的,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特殊情况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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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2011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小企业普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和工时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义,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小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要深入小企业集中的街道、工业园区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通过走访企业、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
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1)加大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研究制订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计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辖区内的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增强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5-01-01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浮动费率档次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方案,采取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年度规划和支出预算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厦劳社(2007)336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1-01
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
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
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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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
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对招用外来劳动者,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学位)证书或者
闽政(2004)12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01-01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
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