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4-11-01
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
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1-01-01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
粤人社发〔2012〕1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6-01
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
(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03-01
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
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
粤人社发〔2010〕1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01-18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广东 省 总 工 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9-01-01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及组织管理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劳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 第二章
省、市、县(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权。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防疫站为劳动卫生监察机
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卫生监察职权。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5-01-01
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7-05-01
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一)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二)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协助。 (三)死亡1至2人的事故,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
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如事故单位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上级领导负责组织。 (四)镇、街属下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事故的,由镇、街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区、县级市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5-06-08
,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 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
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1986-10-01
第七条 用工单位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劳动力中无法招到的。 (二)非常年性、固定性生产(工作)岗位。 (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四)劳动者须持有当地县有关部门的证明。
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低于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 第九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进行政治思想、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应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执行正式工现行的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