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全国人大常务委 2014-12-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1-05-18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采矿(以下统称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大常务委 2002-05-0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
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04-03
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 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七条 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二、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 三、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全国人大常务委 1995-01-01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006)行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 2006-12-28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2-10-01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
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
[辽人社发〔2014〕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 2014-06-30
(一)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
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10-01
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
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