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发[2008]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06-24
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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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
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十六、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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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一、关于仲裁时效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
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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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 1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1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6、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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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章 一审审理 第一节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管院长。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关送达时间的相关证明; (三)原告是否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四)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有无遗漏; (五)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 第九条 立案庭在
重大、群体性案件,安排主审法官和开庭日期可事先征求分管庭长或主管院长意见 第二节 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在四排后次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相关送达人员。送达人员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对被告送达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司法解释二第9条、沪高法(2009)73号文第1条。 第三条 [认定劳动者的要件事实]劳动者是指依法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四)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15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75条、司法解释三第7—8条、《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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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1.8【“四涉”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
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9【“四涉”企业用工关系的认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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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3、关于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事项不一致时法院审理范围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
伤保险基金追偿权,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享有追偿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
等发生的争议,具有社会管理性质,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只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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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
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None None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
。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于:劳动法库 5.公司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