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3〕14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06-30
(一)涉案人员众多的; (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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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
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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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四条 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如经审理查明在我省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可供具体参照实施的,一般不予支持。
理解问题,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的规定加以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须查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因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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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五庭。 如《解答》中所涉问题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表明具体解除事由和依据,或者事后变更解除事由和依据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年人身份证应聘入职,客观上构成使用童工,应按照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赔偿,具体亦可参照上述原则。 四、若职工受工伤前12个月中有部分月份未正常上班,则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是否扣除该部分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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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
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