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6〕6 最高人民法院 2006-10-01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
法释〔2013〕4 最高人民法院 2013-02-01
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
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4-09-01
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
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12-07
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
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
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四、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管辖本地区内用人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事宜。
法释[2003]11 最高人民法院 2003-07-09
)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会法第四
浙人社发〔2013〕14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06-30
(一)涉案人员众多的; (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报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粤高法发[2008]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06-24
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
苏人社规(2010)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11-01
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 (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五)
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其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 (四)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事业单位与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07-23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
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2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单位与劳
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9、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
None 2002-02-06
,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到这种情况,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的人认为,既然司法解释用的时“终止”的概念,那么,单位提出的,就不用支付经济补
偿金;也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司法解释中用的是“终止”的概念,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反而可以获得利益。 〖理由〗
判例和学说都认为当然。如果不承认损益相抵,对劳动者而言,是得到额外利益,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四、其他 (十九)、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可予顺延的“正当理由”? 答:劳动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