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1)80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09-04
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门的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沪府发〔201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01-0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04-15
2、 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 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实举证; (2) 有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3、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4、 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承
闽政(2004)12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01-01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省社会保险行
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苏劳社法[2008]6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07-29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非法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
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赔偿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