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1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
法释〔2013〕3 最高人民法院 2013-01-14
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
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
京劳社发〔2008〕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5-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
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
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
京劳社资发〔2008〕6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
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