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3〕4 最高人民法院 2013-02-01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浙高法民一〔201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4-04-14
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
解答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07-23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
粤高法发[2008]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
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法释〔2010〕12 最高人民法院 2010-09-14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
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06-19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
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下列重点问题按本意见有关要求
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沪高法[2008]18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8-05-01
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08-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
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 调 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
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
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宁中法[2008]23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11-27
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
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