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07-01
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
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05-01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大人社发[2013]196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0-2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
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由子公司
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分工,对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
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
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宁中法[2008]23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11-27
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
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厦府〔2008〕24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8-01-18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施工的,应当与自行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劳动者视为该建筑业企业用工。 第四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2008-04-18
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就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5-01
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
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08-01
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代表会员和职工就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参与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六)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
(七)支持会员和职工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八)代表会员和职工积极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利益; (九)维护女职工、残疾人职工、高危行业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