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06-19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
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下列重点问题按本意见有关要求
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
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
吉人社字〔2011〕9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津人社局发〔2011〕76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09-20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
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
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
粤劳社函[2008]193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12-08
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12-07-01
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有以下三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对本劳动合同期内分配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重新划定归属,未归属职工部分划返单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下情形外的原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01-0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
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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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兴利除弊,依法保护雇主和雇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依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
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并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得采取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二、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1-07-01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进城务工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各级国家机关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利。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粤劳社发[2007]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2007-12-06
分配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在我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针对目前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工资调整专项集体合同。
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使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