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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社会法,纵向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根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3〕,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适用的法律
法规近250余部,其中大量存在的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准规章(主要是一些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管理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对规章的适用原则是参照
章的适用具有随意性和抵触性。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略显粗略,最终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可资适用的法律法规看似繁多却“无法可用”。我们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相关问题既涉及社会管理领域,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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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
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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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
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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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现印发给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聘用人员,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答: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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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近期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求已离职劳动者返还原基于职务所占用物品(如:电脑、
汽车、特定资料等)产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各级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二、船员因船员劳务(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各级仲裁机构和普通法院不予受理。 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
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已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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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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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
行汇编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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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前部长孔祥维、副部长陈琳、市人社局法规处处长孙承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李秀文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劳动争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将研讨情况并结合征集意见综述如下:
之间的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车辆(不包括客运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因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1]虽然如此,
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此为《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13-01-01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市社保机构。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
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