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1〕26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1-08-29
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
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
闽政(2011)80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09-04
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门的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闽人社文[2011]21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07-05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协商和签订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报送集体合同综合说明材料一份,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该三项内容以企业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相关记录为依据);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三)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厦府〔2008〕24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8-01-18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施工的,应当与自行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劳动者视为该建筑业企业用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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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
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劳动合同制度示范活动三年行动,坚持“整体部署、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着力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逐步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30人以下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小企业”)。 三、目标任务 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0
闽政(2004)12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01-01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省社会保险行
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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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即《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被废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是否经过鉴证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鉴于此,
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另,我局将继续把劳动合同范本的电子文本放在网站供使用者下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