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民一〔201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4-04-14
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2009年以来,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
解答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
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5-01
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
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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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但不应早于各地开始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时间。即使已经离职,只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提出,也应当全部保护。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2010年9月14日答记者问的内容来看,对于那些已经
二、用人单位停产停业后,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上班的,能否认定其自动与停产停业的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则双方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提出
因此不能仅因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上班而认定其与停产停业的原用人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恢复生产且已通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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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
。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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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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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8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5-01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
,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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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表明具体解除事由和依据,或者事后变更解除事由和依据的,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于:劳动法库(Laodongfaku)
依据的,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工伤案件中,若因工作时间尚不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答:与以企业同岗位工资、上
工资相比较而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价的中位数为标准更为合理。 三、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用人单位以其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