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3-05-01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2-05-01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苏人社规[2010]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04-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
(三)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08-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
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 调 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07-01
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
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
宁中法[2008]23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11-27
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
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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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以来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中疑难问题,结合省仲裁委、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友好会商。现将已形成的统一意见下发,供参考。 一、加班工资争议
班工作制度,劳动者证明出勤,即已证明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的加班事实;临时性加班的劳动者,其日常工作时间表符合国家标准工时制,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 2、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
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掌握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特定岗位人员的除外。 (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1、加班工资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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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宁人社[2014]6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14
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
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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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0年11月12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现将《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印发,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或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及时、公正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审尺度,确保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衔接,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