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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