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字〔2011〕9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吉人社办字〔2011〕28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12-01
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劳务派遣用工实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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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
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
互利共赢。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