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 None None
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 第二条 劳动者已参加其他类型社会保险或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不予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发生工伤,既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争议及住
住房公积金争议及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转制而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买断工龄等争议,不予受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者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