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2009)7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03-03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
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1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01-0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
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沪高法[2008]18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8-05-01
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
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
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备案、招工
沪人社关发(2009)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01-08
(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沪人社关发〔2011〕3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2011-05-26
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
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范措施,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
沪人社关发[2013]3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7-01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四、告知承诺
沪劳保关发[2008]4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8-05
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1-05-01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