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 国务院 2008-09-18
,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津人社局发〔2013〕24号 None None
执行。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沪高法(2009)7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03-03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
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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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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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
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None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立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职、辞退、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因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不适用本指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
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除涉及船舶优先权外,国内船员因工资、其他报酬、船员遣返费等与国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劳务派遣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11-0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
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