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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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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解答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省高级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者向后一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及休息休假权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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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际办案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第三条
上海是人保局、上海高院 2014-12-31
年6月30日期间,《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从事派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仍从事派遣业务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因不
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处理问题 未经
三方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可依照原协议和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四、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派遣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
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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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8月20日经市劳动争议处理联席会议第一次
望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遵循合法
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不具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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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 (一)程序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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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主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的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未明确规定的劳动报酬类(如底薪、基本工资、全勤奖等)争议,
否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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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实践,共同形成如下纪要内容。 第一条【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理】劳动者请求用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条【持《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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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
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