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None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闽人社文〔2011〕26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1-08-29
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
津人社局发〔2011〕76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09-20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
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
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 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
吉人社字〔2011〕9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
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
粤劳社函[2008]193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12-08
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
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
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备案、招工
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
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
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None None None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
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None None None
施行以来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中疑难问题,结合省仲裁委、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友好会商。现将已形成的统一意见下发,供参考。 一、加班工资争议
班工作制度,劳动者证明出勤,即已证明日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的加班事实;临时性加班的劳动者,其日常工作时间表符合国家标准工时制,必须以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日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事实。 2、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
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属于掌握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等特定岗位人员的除外。 (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1、加班工资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