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函[2008]193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12-08
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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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条 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
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
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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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至27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
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
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11-0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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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减少诉累,妥善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一并处理。再有,对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立劳动关系和因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给付之诉,建议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以避免因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处理程序的
二、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保护期以及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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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条 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
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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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 (一)程序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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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主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确实遭受损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的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未明确规定的劳动报酬类(如底薪、基本工资、全勤奖等)争议,
否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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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实践,共同形成如下纪要内容。 第一条【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理】劳动者请求用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条【持《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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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