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2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7-07-01
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其他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