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12-02-01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07-01
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0-12-01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划,以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缴费单位的财产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06-01
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
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沪劳保基发(1999)7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9-09-20
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有关法规、规章明确的或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代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或部门,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栏内注明“代办社会保险”。
。 7、代办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该机构具有代办社会保险职能的有关法规、规章或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代办社会保险的证明。 九、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 二十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劳动监察机构实施社会保障监察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
穗劳社办函〔2005〕17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无权选择其参保的方式、方法。故在职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不能认定为员工放弃权益。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117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2-04-10
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