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5〕69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5-09-01
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
宁劳社医保(2008)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01
4、无重大违规被市医保中心查处的记录,上年度年终考核达优。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进
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一)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登记,
人登记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进行。 2、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就医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
宁劳社医〔2008〕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01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参保职工在生
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十四)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6-10-0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
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宁劳社医〔2008〕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01
(六)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七)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参保职工
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十四)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凭《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由用人单位到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