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1-01-01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资支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0-10-01
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 企业应当尊重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经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4-03-01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
总工发[2012]1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2-02-13
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5-01
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
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和职工开展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7-01-01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
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