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2004〕36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11-18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
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对于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事宜并且当事人明确放弃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六、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
厦劳社〔2003〕338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1-01
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按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辖范围,仍按原管理体制和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但工伤认定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书写格式、统一审核签发、统一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缴交地和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如单位保险关系缴交地和法人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保险关系缴交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如单位法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
则上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单位法人已注册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手续的,由单位法人注册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特殊情况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
穗劳社工伤(2007)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11-01
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遵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建筑施工企业
信息资料录入 “平安卡”管理系统。《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系统》信息与“平安卡”是工伤认定时作为确认劳动关系、核实受伤时间与地点,以及工伤医疗跟踪、建立工伤医疗档案、第二次医疗期和旧伤复发期等享受工伤保
辽宁省劳动厅 1994-10-1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四条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
1996-04-01
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及时进行救治。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伤情或职业病病情特别严重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医疗期内符
宁劳社工〔2006〕1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2-01
〕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
地参保的,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从业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二、参保要求和手续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用人单位尚未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应提供完
2009-02-27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方式]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
川劳社办[2004]7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10-27
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
大人社发〔2011〕78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199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同)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查处理报告、主管部门事故报告批复;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伤残部位确认)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事故发生时首诊就医资料; (五)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一)老工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二)对原工伤鉴定结论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
苏劳社法[2008]6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07-29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非法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赔偿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