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06-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择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
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工作。 工商、财政、物价、城建、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大劳发(2003)106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11-14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
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为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
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09-26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
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
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9-0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4-11-11
第-条 为加强外地来杭暂住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暂住人员,是指无本市市区户籍的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的外来人员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可以联合办公,统一办理外来人员的
门可以联合办公,统一办理外来人员的 申报登记、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房产、卫生、土地、税务、物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5-10-01
为加强地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劳动者,是指
区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五城区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务工劳动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商户、外地驻蓉单位、公民个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本市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方针。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人办理具体事宜。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1-11-27
(六)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暂住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举报、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二章户口登记管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从事零散务工的暂住人口应凭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外来人员,应将使用人数、时间报经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领取《临时用工许可证》,凭证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8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7-11-22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征缴范
大劳发(2003)106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
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