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就[1995]4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995-03-25
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来浙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劳动部门与公安部门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和省公安厅。 附: 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我省的就业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外国人、华
省就业是指:外国人、华侨、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外国人、华侨、台、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