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1-0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
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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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等申请进行审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床位费)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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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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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及相关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
工,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本级统筹所属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为参保对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
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第五条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及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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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每年11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2)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是
本人身份证为准。 3、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民可参照学生儿童参保。 5、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及人像采集,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 二、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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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民政府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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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