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5-07-01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
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7-01-01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
、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
务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国务院令第423 国务院 2004-12-01
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 辽宁省人民政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在辖区内行使监察权。 第四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内部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可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熟悉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
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技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名,人民政府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交付的监察任务。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各项实施监察:
成府发[1996]164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6-12-20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会、妇联、公安、建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公告第114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01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2002-12-01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行为,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险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市及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简称保税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10-01
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四条 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2008-04-18
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