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1-07-01
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沪人社关发〔2014〕2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
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 按照《派遣规定》
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为确保调整用工方案平稳
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黑人社发[2012]55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9-01
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
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承包协议或人才租赁协议等,但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管理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
沪人社关发〔2011〕3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2011-05-26
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
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
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吉人社字〔2011〕9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01-01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需要他人暂时替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
闽人社文〔2011〕26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1-08-29
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经过几年
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9-24
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现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760号)要求,对成都市实施劳务派
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 二、备案管辖 根据川人社函〔2014〕760号通知精
局负责实施。各区(市)县属用工单位的备案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三、备案形式 用工单位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劳务派遣专栏”,在该专栏的“表格下载”栏内下
宁人社[2014]6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14
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