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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适用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附则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
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
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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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受前期金融危
由此引发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出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社会关注多的特点。特别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行之后,社会保险法也已实施,这将较大地拓展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范围,劳动争议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审判过程中要以“保增长、保民生、
上海市劳动局 1994-04-1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中介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接受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 (一)用人单位: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制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
上海的各类机构; (二)劳动中介单位: 1.职业介绍机构; 2.劳务中介机构; 3.对外劳务合作机构。 (三)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单位。 (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的其他单位。
京劳社监发[2005]10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None
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
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007-12-01
第二条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社会披露(以下简称社会披露),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导致职工集体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节恶劣的; (三)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 (六)无法定理由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 (七)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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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宁劳社工〔2006〕1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2-01
〕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
地参保的,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从业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二、参保要求和手续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用人单位尚未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应提供完
2009-02-27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方式]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
厦劳社(2007)336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1-01
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作时间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
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7-01-01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
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