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0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12-02-01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
宁劳社就[2006]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05-01
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
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
宁劳社法[2004]1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资支付条例(办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务型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劳务型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劳务型企业、实际使用劳务型企业职工从事劳动的用人单位,适用本通知。
单位,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劳务型企业是指按时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指派本单位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活动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公
向劳务型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等劳务费用的用人单位。 三、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务型企业职工依法享有与实际用人单位职工同等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7-10-01
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
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四条 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8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7-11-22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征缴范
宁劳社医保(2008)7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01
4、无重大违规被市医保中心查处的记录,上年度年终考核达优。 (三)申办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应具备的条件进
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 (一)选择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1、参保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登记,
人登记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1家进行。 2、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的参保女职工,就医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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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宁劳社工〔2006〕1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2-01
〕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
地参保的,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从业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二、参保要求和手续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用人单位尚未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应提供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7-01-01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
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