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1-01-01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资支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公告第114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01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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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审查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
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
粤劳社发[2009]8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03-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
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09-26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
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
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9-0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用与就业 第五条 用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2008-04-18
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穗劳社工伤(2007)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11-01
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遵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建筑施工企业
信息资料录入 “平安卡”管理系统。《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系统》信息与“平安卡”是工伤认定时作为确认劳动关系、核实受伤时间与地点,以及工伤医疗跟踪、建立工伤医疗档案、第二次医疗期和旧伤复发期等享受工伤保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05-01
保障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
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1-0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
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