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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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
期或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一)审查范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2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7-07-01
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其他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其
津劳局〔2004〕36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11-18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
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对于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事宜并且当事人明确放弃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六、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
津政发〔2005〕69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5-09-01
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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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
第二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多种方式并存,制度模式与当前生产方式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农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较低标准、广泛覆盖、统筹城乡就业、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系。 第三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为本制度实施初期的过渡性制度。 第四条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
,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款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
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 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对
津劳办[2003]23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7-04
均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案情重大
数在50人以上的或投诉涉及到的被侵权人在500人以上的;七是投诉有童工现象达五人以上的;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处理有难度需由市里处理的案件;九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
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关于“福利待遇”是指: 一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是国家或本市统一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抚恤金、救济费、丧葬费等待遇。 四、《条例》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