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01-01
。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
,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京劳社监发[2005]10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None
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
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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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
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