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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的损害时由劳务派遣单位造成,则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基本工资、全勤奖等)争议,是否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被迫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工单位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严格区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过错情况,按照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中涉及违反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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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十五条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 105、“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
订劳动合同的; ⑵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⑶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⑷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