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关发(2002)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5-01
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沪劳保关发(2005)3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10-17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沪劳保关发(2004)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1-05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
沪高法(2009)7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03-03
定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
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之间就确立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职、辞退、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用工主体系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 [说明]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与劳动者
第三条 [认定劳动者的要件事实]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付出劳动一方当事人主张其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还应当同时举证证明如下要件事实: 1.已年满16周岁; 2.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