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3〕65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10-20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
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条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