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
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
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01-01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07-01
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沪劳保福发【2006】1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
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
终结通知书。申请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