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就发(2003)2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7-01
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 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用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名册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
沪劳保就发(2001)1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03-16
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
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 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单位保管。 五、《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
沪劳保就发(2003)2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20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