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关发〔2011〕3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2011-05-26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
规范措施,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
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形成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
沪人社关发〔2014〕2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
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按照《许可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和《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
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
上海是人保局、上海高院 2014-12-31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对劳务派遣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6月30日期间,《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从事派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仍从事派遣业务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因不符
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处理问题 未经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