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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
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
之间就确立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职、辞退、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用工主体系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2.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 [说明]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与劳动者
第三条 [认定劳动者的要件事实]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付出劳动一方当事人主张其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还应当同时举证证明如下要件事实: 1.已年满16周岁; 2.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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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
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
上海市劳动局 1994-04-1
(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境外人员的规定; (四)《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 (五)有关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六)《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八)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程序的规定; (九)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者工资收入的规定; (十)《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十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具有依法
沪劳保福发【2006】1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
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
终结通知书。申请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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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
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对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加班工资的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
沪劳保就发(2003)2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20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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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不再负责个人的其他待遇;个人如与外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征地保障单位负责办理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然后中止保障关系。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征地保障单位恢复保障关系。”从上述协议内容看,
3、关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如何处理违约解除的问题 对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用人
劳动者无法合法就业的后果,故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外国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在向外国劳动者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后,可判决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约定具体
上海是人保局、上海高院 2014-12-31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对劳务派遣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6月30日期间,《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从事派遣业务的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仍从事派遣业务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二、关于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未延续的处理问题 因不符
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三、关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处理问题 未经许
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