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1-05-01
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沪劳保就发(2003)2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07-01
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样张附后:第一联 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 用
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受理职业介绍所收到该名册后,应及时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
沪人社关发〔2011〕3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2011-05-26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
规范措施,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
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形成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
沪府发〔201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
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
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沪高法(2009)7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9-03-03
定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
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发[1999]第44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9-07-01
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束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件比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9年6月16日
沪劳保就发(2001)1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03-16
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
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 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单位保管。 五、《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
沪劳保关发[2008]4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8-05
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市属国有企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依照企业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7-10-01
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 财政补贴; (四) 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征缴 第九条 (征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