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4-01-01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劳社厅函(2006)497 None 2006-09-04
,现回复如下: 请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国务院 2011-01-0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京劳社工复(2006)16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批复如下: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规定情形,作出能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是维护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环节。只要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没有依法被注销,且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
是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特此批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2-01-01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京人社工发﹝2011﹞38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2-05
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机构,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
京人社工发(2011)38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2-05
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沪府发〔201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
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
人社部发(2013)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4-25
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
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01-01
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
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