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2010)48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01-01
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
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
大劳发〔2008〕68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4-08
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大连
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
大人社发(2010)118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07-22
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调查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受伤害职工进行查体
核实。道路交通事故、生产性事故重伤或死亡、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工伤(亡)认定申请须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二、关于死亡复核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受理的工亡认定申请,
认定决定。 三、关于工伤认定管辖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事务,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None None None
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
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
大人社发〔2011〕129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7-26
人追偿。 三、关于工伤保险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7元。 (二)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三)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
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大劳发[2005]33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04]18号),现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持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
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 四、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
大人社发(2011)79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6-01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内,遵照本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详见附
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大劳发[2009]68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07-01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手段,改善和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康复检查(功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中工伤职工的康复管理(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康复事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确认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并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具有康复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协议执行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按服务协议规定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