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47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2
回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人社工认字(2011)第80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诉讼请求。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
鉴定委员会确认杨晓霞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从2011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1日。杨晓霞为申请工伤鉴定及伤残等级评定,花费鉴定费300元。2012年杨晓霞将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
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45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42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28404。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04元;5、2010年年终奖200元:6、劳动
(2016)陕01民终957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24
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5400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592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1592元。后原告中陕国际不服碑劳仲案字(2015)第184号裁决
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2013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33元。在职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 一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庭审笔录、工资表、借条、(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
工协议书、协议、转账凭条;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仲裁庭审笔录;被告提交的《关于王选楼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和义眼的费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2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02
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9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6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2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41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0元、误工费13371.
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蔡双全住院期间医疗费1342.8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6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9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70元,驳回蔡双全
,诉至法院,酿成本诉。另查明,恒宇公司未为蔡双全缴纳工伤保险,蔡双全受伤后,恒宇公司支付蔡双全现金200元。诉讼中,恒宇公司虽称其并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蔡
(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05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2-13
任公司(以下称“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阎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天,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等。”2012年7月27日,李照元向阎良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李照元未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同日又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2月25日,李照元再次申请工伤认定。阎良区人社局于2013年3月4日予以受理。同日,阎良区人社局依法向美联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立案调查通知书。美联公司仅提供了再审申请书、西安市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82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14
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4000元作为被告因意外事故受伤的补偿费。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该款项。被告在仲裁庭审中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再
25元。2012年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94.17元。原审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结算收据、协议书、收条、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82号民事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程度鉴定,已经确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原告辩称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96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2-27
: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医疗费8015.5元、护理费4850元、治病借款利息6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48865.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所受伤害应属工伤,被告应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但
原告并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苗福孝约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审宣判后,苗福孝不
出所报案,但一直未找到行凶者;找单位要求按工伤予以报销医疗费,又被单位告知“因事情发生在单位以外,故单位不予报销。”无奈上诉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按工伤予以赔偿。未曾想却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035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20
,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另查明,2013年陕西省社平工资为4071.08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曾支付其60000元工伤补偿款的事实。原审上述事实,有《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西安市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表》、《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雁劳仲案字(2014)8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5月16日,西安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2013年11月22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五级,无护理等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492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9-17
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市劳工通(2011)897号《关于张书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对原告张书廷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2年4月23目,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玖级,属因
间,原告一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后原告张书廷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18464.5元;支付2012年2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工伤假工资90907.
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2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工伤假工资90907.5元。原审上述事实,有新劳仲案字(2014)10号裁决书、《服务用工协议》、《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伤残程度鉴定表》、《停工留薪
(2016)陕01民终365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10
,由被告派人护理。 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王忠元在被告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经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第12号《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工伤的赔偿责任。原告2014年11月24日离开被告单位后再未实际工作,故本院确认原、
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西安市社会月平均工资4233元计算为550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以上年度西安市社会月平均工资4233元计算15个月为6349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89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28
14年8月31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华圣公司支付张远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4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492.72元、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380元,
劳动合同关系;2、华圣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远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492.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492.75元,以上合计207785.5元;
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张远征与华圣公司诉请如前所述。另查明,张远征在职期间,华圣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庭审中,华圣公司提交了张远征的员工招聘表,张远征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华圣公司证明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