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278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30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通过对事
规定最终作出结论。而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
以适当延长。据此可以看出,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推卸责任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往往都不会及时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为
(2016)黑10民终278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30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通过对事
规定最终作出结论。而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
以适当延长。据此可以看出,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推卸责任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往往都不会及时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为
(2016)黑10民终278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30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通过对事
规定最终作出结论。而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法律作出了严格限制,即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
以适当延长。据此可以看出,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推卸责任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往往都不会及时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为
(2015)绥民初字第570号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2016-01-11
现有关原告工伤的记载。原告于2003年7月23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直至2015年11月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系铁路企业,哈尔滨铁路局设有工伤认定的机构,但原告从未申请过工伤认定。经被
告请示,铁路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原告的人事档案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工伤的证据,无法为原告认定工伤。如果原告对此答复不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在无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原告所
受伤害构成工伤,原告起诉要求给付的额数额计算也无依据。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1300.74元,而不是原告所称的5000元。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绥芬河先行经贸有限责任公
(2015)绥民初字第570号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2016-01-11
现有关原告工伤的记载。原告于2003年7月23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直至2015年11月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系铁路企业,哈尔滨铁路局设有工伤认定的机构,但原告从未申请过工伤认定。经被
告请示,铁路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原告的人事档案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工伤的证据,无法为原告认定工伤。如果原告对此答复不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在无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原告所
受伤害构成工伤,原告起诉要求给付的额数额计算也无依据。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1300.74元,而不是原告所称的5000元。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绥芬河先行经贸有限责任公
(2015)绥民初字第570号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2016-01-11
现有关原告工伤的记载。原告于2003年7月23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直至2015年11月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系铁路企业,哈尔滨铁路局设有工伤认定的机构,但原告从未申请过工伤认定。经被
告请示,铁路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原告的人事档案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工伤的证据,无法为原告认定工伤。如果原告对此答复不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在无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原告所
受伤害构成工伤,原告起诉要求给付的额数额计算也无依据。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1300.74元,而不是原告所称的5000元。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绥芬河先行经贸有限责任公
(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10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11-29
利华机械厂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上签章表示同意认定工伤,进行治疗。2007年10月19日重庆利华机械厂向沙坪坝区社保局提出补增漏增工伤参保人员的申请未获通过,补增漏增工伤参保人员中包括陈开兵
革方式,遂于2011年1月要求重庆利华机械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利华机械厂遂将陈开兵的个人档案交给陈开兵,陈开兵在档案中发现重庆利华机械厂未给与工伤认定,2011年4月,陈开兵、重庆利华机械厂双方解
陈开兵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坪坝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认为,陈开兵从受伤之日起到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已超过了一年,决定不予受理。同年6月8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
(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46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4-09-09
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力,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海宇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3469-8。法定代表人田
罗宇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云山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下称北碚工伤保险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
案。原告罗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力,被告北碚工伤保险所委托代理人刘立立,第三人庆铃铸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于2014年4月4日决定不予支付罗
(2016)冀1181民初227号 冀州市人民法院 2016-04-18
动机会,也没有得到任何工伤待遇,我现在要求落实工伤待遇,给付我各项赔偿金218061元。 被告河北省冀州市塑料厂破产管理人辩称:1、本案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职工劳动关系和工伤的认定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
前置程序,未经过前置程序的不属于法院审理。2、原告的工伤待遇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从原告知道即发生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另
张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请求的是工伤待遇,而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在没有认定工伤情况下,无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同样也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告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2014)烟民四终字第1318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9-17
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市利达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原告在工作期间被机器挤伤左手。2010年经被告统一认定工伤确定原告左手伤残等级为五级。原告诉至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委决定不予受理。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事故,被告受伤不属于工伤事故。原告认为自己属于工伤的依据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但是这个报告不等同于工伤认定,也不等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原告享受工伤待遇。原告1995年发